13條“紅線”不能踩 保健食品廣告規範出爐

 行业资讯     |      2025-07-05
近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就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作出警示性規範,明確要求:13條“紅線”不能觸碰。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廣告活動主體規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行為,強化保健食品廣告監管,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保健食品市場秩序,營造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場消費環境,赤峰市市場監管局現就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作出明確要求↓↓↓   01   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   02   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布。   03   保健食品廣告中涉及的名稱、地址、聯係電話及保健食品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允諾等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04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國家級”“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用語以及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05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06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症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內容;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07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08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治療、預防功能;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09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內容。   10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11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12   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於辨認,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   1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內容。   除了上述警示外,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還要求: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自覺承擔廣告審查義務,全麵負責保健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行為的,將依法從嚴從快查處;對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將予以公開曝光。